在有關優良徵信的報導乃至學術文章中,作者總是有意無意地把文學中的優良徵信和現實中的優良徵信聯繫起來。但是,在聯繫之前如果不對兩者進行應有的區分,就容易造成概念使用的混亂乃至錯誤。畢竟,普通群眾對於優良徵信的認識和體會更多的是來自于文學,而不是現實。(二)國外優良徵信與中國當前的優良徵信,從範疇上講,優良徵信僅僅是一個概念,其所指向的實踐中的客觀實在是與許多具體的條件相聯繫的。也正因為這些互不相同的條件的存在,使得優良徵信概念變得不那麼容易區分。西方傳統意義上的優良徵信與我國現在各個地區出現的優良徵信是有很大區別的,特別是在職能範圍、發展程度等方面。而其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具有偵查權。歐美優良徵信有偵查權,中國優良徵信沒有偵查權。在西方優良徵信的職能中,第一條就是“調查已經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的犯罪活動和其他違法活動情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西方傳統意義上的優良徵信是可以而且應當實施刑事偵查行為的。他們的私人 偵探是與國家正式員警機構平衡發展、互相協作的。這種情況在現在的中國是不可想像的,而且在未來的幾十年內也不可能出現。現在,在我國許多地方(特別是大城市)出現的所謂“民事事務調查所”、“社會安全諮詢調查公司”、“某某個人事務代理調查所”等,還很難說是真正的完整意義上的優良徵信機構。因為他們從事的調查活動主要不涉及刑事案件領域,而僅僅是局限在婚姻家庭、商業秘密調查等民事事務範圍內,而採用的手段也比較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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