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上市公司的債務已經越來越引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其在上市公司的運營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選擇好恰當的債務重組方式、運用好債務重組也成為在我國目前特殊時期對上市公司改造的有力手段。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定及其履行過程, 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否則,該轉讓對債務重組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且,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與債權應一同轉讓,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私人性質的商業銀行貸款則通過與有關銀行協商來重新安排。巴黎俱樂部又稱十國集團。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重組。持續經營條件下的重組,是指債務雙方在可預見的將來仍然會繼續經營下去的情況下所進行的債務重組,它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根據往來雙方的實際狀況而採取的一種具體財務管理措施。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下列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並未發生改變)。另外,如果債權人的應收賬款被拖欠過多、時間過長,便形成債權人的潛虧因素,因為這種情況下的應收賬款實際是企業未真正實現的銷售收入,即未真正實現的利潤,所以通過債務重組使部分債權得以實現,可增強企業損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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