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 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由於債務可採取將債權轉換為產權的方式進行,這個過程只是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轉換,並沒有實際新增企業資產,而新資產的注入恰恰是面臨財務困境的債務人所迫切需要的。2、可使債務人收益增加,但並不代表著盈利能力的增強。債務人在重組過程中會獲得以下兩種收益:債務重組收益;資產處理收益。《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1)以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債務重組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產轉讓損益,計人當期損益。通過重組使長期呆滯的資金得以活化,恢復應收賬款的速動性,對提高資金的迴圈品質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自從1982年墨西哥債務危機引發的發展中國家全面債務危機以來,債務問題所涉及的各方即債權國政府、債務國政府、商業銀行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提出了許多措施,以解決嚴重阻礙世界經濟發展的債務問題。上市公司的債務重組,應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以及債權人和債務本身的特點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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