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 經營管理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停車場 經營管理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與全體業主協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並書面告知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未按照住宅停車場議價規則的規定進行協商議價的,停車場 經營管理建設單位、停車場 投資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未依法協商議價,停車場 經營管理建議住宅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當全部設置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停車場 經營管理新建的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商場停車場 投資、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當不少於總停車位的百分之十。停車場 經營管理具體由各區縣、停車場 經營管理開發區公安交警部門落實。擅自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的行為進行查處。合理引導停車場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公共建築的專用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停車場 投資,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草案修改稿關於住宅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規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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